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绵阳师范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
2023-03-01 11:00   校工会

2015年3月28日经绵阳师范学院第二届第二次“双代会”通过)


第一章      

第一条  依据《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》、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和《绵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》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 绵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,是指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就学校的大政方针、改革发展、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服务等各方面工作以及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,向教代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。教代会提案是全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,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、科学化的重要渠道。认真征集和督办代表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。

第三条 提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:尊重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,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,广开言路,群策群力,重视和抓好提案的办理和落实,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和推动各方面的工作服好务。

第二章 组织机构、职责

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的下设工作机构,在教代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委员会由学校工会提出组成人员及负责人名单,经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后,由大会代表选举产生。提案工作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。实行常任制,每届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。教代会闭会期间,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工会指导下按本条例开展工作。

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:

1、 研究提出教代会的提案工作方案、工作计划;

2、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;

3、对提案审查、立案,提出承办单位建议;

4、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,协调和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、落实提案;

5、为保障立案提案的落实,对承办不满意的提案实行驳回制,对承办不力的单位实行问责制;

6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。

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负责提案的分类,分发、转办、协调和汇总工作。

第三章  提案的要求

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,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,以保证提案的质量,做到“三性八点”,即提案的“严肃性、科学性、可行性”和提案应该“实事求是,反映大事,一事一案,言之有据,分析清楚,建议具体,简明扼要,书写工整”。

第八条 教代会正式代表3人以上(含3人)或代表组全体可联合签名提出提案。其中1人为主提者,其余为附议者。

第九条 提案要求

1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并限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和本校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。

2、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,否则作一般意见、建议处理:

①有关学校大政方针,对于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。

②涉及众多教职工切身利益,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。

3、有下述情况之一者既不作为提案,亦不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,不予受理:

①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。

②本届教代会届内无法解决,且不能启动预备工作的问题。

③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。

④学校没有能力与外界联系促成解决的问题。

⑤与提案的严肃性、科学性、可行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。  

第十条 提案格式

1、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。

2、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,允许另附页补充。

3、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:

①提案题目,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;

②情况分析,即提出提案的理由、原因或根据;

③具体建议,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。

4、提案书写必须字迹工整,符合规范。

5、每个提案人都必须亲自签名。

第十一条 各代表组收到提案后,应依据本《实施办法》第七、八、九、十条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查,然后送交提案工作办公室。

第十二条 提案征集时间

1、在教代会召开前两月内征集一次提案。征集的截止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的1个月之时,以便有充分时间准备与审查提案。

2、提案的拟订可以提前准备,但提案工作委员会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。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,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。

第四章  提案的审核与交办

第十三条  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内容进行初审,对准备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核的提案进行分类:

A、交审提案类。

B、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类。

C、不予受理的意见和建议类。

第十四条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完成。提案是否可以立案,需经反复协商,认真确认,经应到提案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,做出决定。

第十五条 提案的审核程序:

1、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:

1)听取提案委员会主任关于提案征集与整理情况的报告。

2)审查交审提案(A类),经提案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决定:

①其提案可以立案的给予正式提案号;

②同一内容,多案合一后,给予一个提案号;

③不能立案的,划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(B类)。

3)复审B、C类,以避免遗漏。

2、汇总立案提案

3、提案委员会主任草拟《提案审查工作报告》。

4、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汇报提案审查工作与审查报告草稿。

5、提案工作委员会讨论学校工会委员会的意见,进行修改。

6、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《提案工作报告》,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。

7、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签署“提案审核意见”,建议承办单位。

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报告提案立案情况,交指定立案提案的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。

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立案的重大提案需列为大会议题的,应交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。

第五章  提案的办理、督促与答复

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必须重视教代会提案,有责任认真研究代表提案,努力做好承办工作,保证提案办理的质量。

1、认真负责,积极主动,注重实效。凡是有条件解决的,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;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,要列入规划,创造条件,逐步落实;确实不可行的,也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,解释清楚。

2、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,有专人负责。健全制度,严格程序,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,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,主动协商解决。

3、提案的办理过程中,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,及时沟通情况,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。

4、《提案审查报告》通过之时,即为提案立案时间。立案后6个月内(寒暑假除外),承办单位必须作出“正在(已经)落实”、“暂缓落实”、“不能实现”等明确的答复。对不能实现或暂缓落实的,需就其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。

5、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,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。

第十九条 提案的答复

1、承办提案的答复意见就签署在提案的原件上,并交由校工会、学校档案室存档,复印件除了留承办单位之外,送主提者一份。

2、承办单位应直接答复主提者。

3、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,可直接反映给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委员会。

4、提案工作委员会综合提案办理的情况和提案的反馈意见,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办理情况。

第六章 附  则

第二十条   本条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。

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授权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,由工会委员会会议修改或补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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